本報訊 據報道,一名在福島核事故處理作業中遭受過量輻射的男性在福島地方法院磐城支部提起訴訟,以東京電力公司及關聯企業“隱瞞現場有高活度污水的實情,持續讓其進行危險作業”為由索賠11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67萬元)。
  原告方的代理律師表示“參與核事故處理作業的人員以遭受過量輻射為由提起訴訟可能尚屬首例”。
  該男性曾是磐城市的東電關聯企業的作業人員。訴狀稱他於2011年3月24日參與了3號機組渦輪機廠房地下電纜鋪設作業,事先被告知“空間輻射量為10毫希左右,可以開展作業”。
  原告方稱,地下有冒著蒸汽的積水,輻射計測量儀警報聲響起,但作業仍然繼續進行。根據事後的輻射量調查,同年3月12日~31日的外照射量為20.49毫希,內照射量為13.1毫希。(中新)  (原標題:福島核作業員告東電隱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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